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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

一、概要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向商标局办理续展注册申请手续,使商标有效期限得以延长,商标权利得以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一样均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计算。注册人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如果未能在此期间申请的,法律规定还另外给予了六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可以允许办理续展注册的申请手续,但需要缴纳延迟费。宽展期届满后,仍未申请续展的,由商标局在注册簿中取消该商标。

二、商标续展申报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三、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

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五、收费标准

1、1500元(含服务费和规费)

2、咨询热线:400-777-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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